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有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有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魏有洲因詐欺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107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附表受刑人魏有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5罪)│有期徒刑6月(共22罪│有期徒刑3月(共2罪)││││)││├────────┼──────────┼──────────┼──────────┤│犯罪日期│103年5月2日至103年9│103年1月14日至103年8│103年6月20日至103年8│││月10日│月22日│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75號等│第1875號等│第1875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94號│104年度訴字第894號│104年度訴字第8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3日│105年5月3日│105年5月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94號│104年度訴字第894號│104年度訴字第894號││判決├────┼──────────┼──────────┼──────────┤││判決│107年4月10日│107年4月10日│107年4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否│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303號(編號1至3已│第6303號(編號1至3已│第6303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5罪)│有期徒刑4月(共20罪││││)│├────────┼──────────┼──────────┤│犯罪日期│103年1月11日至103年6│102年8月31日至103年7│││月12日│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75號等│第1875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94號│104年度訴字第8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3日│105年5月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94號│104年度訴字第894號││判決├────┼──────────┼──────────┤││判決│107年4月10日│107年4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是│是││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302號(編號4至5已│第6302號(編號4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