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53號聲請人 王湘怡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吳雅真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5+1)×43×10=2,58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之房屋?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06年10月14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國泰世華銀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中,分別於108年2月1日、108年5月20日、108年
7月25日、108年7月29日存入之18,700元、6,000元、24,000元、20,000元係由何人匯入?作為何用?
六、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入情形,即自106年10月14日至108年10月13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
七、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是否仍任職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陳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06年10月14日起迄今,遭其他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之情形。如現仍受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請陳報相關事證如扣押薪資命令、債權轉移命令等,並請陳報聲請人受扣薪前後之薪資數額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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