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四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九四四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壹仟玖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於十日內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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