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八0號
原告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西泉 原告與被告四季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