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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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原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古明峰 律師複代理人癸○○被告戊○○○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子○○被告卯○○○被告丑○○被告辛○○被告甲○○被告辰○○被告寅○○被告己○○被告日萬汽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庚○○
被告 陳紹基 右二訴訟代理人 鄭淑屏 律師被告庚○○證人壬○○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廿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