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七七號
原告旭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金隆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