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九一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乙○○等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七九一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仟伍佰柒拾叁萬柒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捌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於十日內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