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9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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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9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被   告  陳瑞智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薛香川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規定,當事人喪失訴
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
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
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
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辜濂松 ,嗣後變更為薛香川,並
由其具狀提出之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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