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8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58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25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2588號詐欺案件(檢察官起訴書案號:96年度偵緝字第1704號),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嘉豐書記官蘇靜紅通譯曾錦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有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與乙○○為朋友關係,明知設於台北市○○○路○○○號8樓之5處,乙○○所申辦所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號碼非己所有,未得同意,不得撥打前開電話號碼使用「TELEpay市內電話小額付費系統」消費購買線上遊戲點數及使用「0204付費語音資訊服務」,竟利用借住於乙○○上址處所及知悉乙○○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出於詐欺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民國95年7月14日、8月1日、9月1日,三度撥打前開電話號碼並輸入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三次消費購買「亂Online」線上遊戲點數,以及於95年8月12日撥打電話付費取得語音資訊節目服務,而以有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致提供服務之業者博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公司誤以為係「乙○○」本人,因而陷於錯誤而提供服務並將費用記電話帳單收款,以及,甲○○共計詐得價值新台幣11450元之服務。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得上訴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嘉豐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附表:
┌─────────┬─────────┬───────┐│時間│行為│詐得服務之金額│├─────────┼─────────┼───────┤│95年7月14日20:55│6次均購買亂Online│每一點數1元,││:58~21:10:35│線上遊戲點數,每次│共計3000元││共計接續撥打6次│購買500點││├─────────┼─────────┼───────┤│95年8月1日00:36:│6次均購買亂Online│共計3000元││34~00:57:36共計│線上遊戲點數,每次│││接續撥打6次│購買500點││├─────────┼─────────┼───────┤│95年8月12日1:19:│10次均撥打付費語音│共計2450元││59~14:27:18共計│資訊服務│││接續撥打10次│││├─────────┼─────────┼───────┤│95年9月1日00:10:│6次均購買亂Online│共計3000元││07~00:26:08共計│線上遊戲點數,每次│││接續撥打6次│購買5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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