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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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三五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壽燕法官黃仁松右正本證乙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張雲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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