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智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書記官王俊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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