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號
上訴人鐵樂士世一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林健彥~B2法官周慶光~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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