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偉元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附表三部分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偉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321號判決確定在案,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非屬該案起訴範圍,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開販賣毒品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白色晶體,經送檢驗,鑑定結果確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鑑定內容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有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鑑定書在卷可參,是附表一、二所示扣案物,自均係違禁物無訛。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毒品,係另案被告 劉志偉 所有,並經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6064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94號就劉志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部分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96、423號判決就該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諭知將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066公克)沒收銷燬確定;此經本院調閱該案偵查卷宗,查核無誤,並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雖前揭判決所沒收之毒品重量與本案附表三略有出入,惟細稽該案中所沒收之該包甲基安非他命查獲過程,與本件附表三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應屬同一,雖鑑定報告所呈現之重量不同,然應係不同鑑識單位所使用秤重儀器不同所產生之合理誤差,是本件附表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另案被告劉志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違禁物,已經本院於101年度審易字第29
6、423號判決中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於本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附表┌──┬───────┬───────────────┐│編號│扣押物品│檢驗報告│├──┼───────┼───────────────┤│一│甲基安非他命1│鑑定結果:│││包│一、送驗白色晶體1包含第二級毒│││(編號8)│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30公克,驗餘淨重1.15公││││克。││││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00年12月2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1262卷第82頁)。│├──┼───────┼───────────────┤│二│甲基安非他命1│鑑定結果:│││包│一、送驗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第二│││(編號9)│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9320公克,驗餘淨重││││0.9300公克。││││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01年5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紙(見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21卷第21頁)。│├──┼───────┼───────────────┤│三│甲基安非他命1│鑑定結果:│││包│一、送驗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第二│││(編號7)│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3020公克,驗餘淨重││││0.2995公克。││││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01年5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紙(見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21卷第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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