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簡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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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簡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二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一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訊據被告坦承不諱,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公訴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育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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