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О三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龍順治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龍順治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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