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7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姚怡姈
       陳秀卿
被   告  蕭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739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2月9日下午2時4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6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零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
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款,如未能悉數清償,應另給付
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嗣被告迄民國99年9月6日持卡
期間,累計積欠消費款新臺幣(下同)183,096元(其中本
金179,847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
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
帳戶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2,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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