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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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24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洪文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曉霙 、 王月淑 、
劉奇芬 、 劉奇艷 、 劉奕岑 、 劉美蘭 及 劉典昆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劉奇芬、劉奇艷、劉奕岑、劉美蘭等四人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381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