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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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七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七四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青年日報一紙為證(見本院卷第六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馮欽鳳┌───────────────────────────────────────────────────────────────────────┐│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七四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帳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號││││(新台幣)││││├─┼────────┼─────────┼─────────┼───────┼───────────┼───────────┼────────┤│1│華南商業銀行博愛│華南商業銀行博愛分│七0六─二八000│貳萬捌仟貳佰元│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九十二年五月七日│GB九二0二六七│││分行│行│00二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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