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東禹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玖
佰壹拾貳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以新臺幣(下同)486,341元
計算自民國10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99%計算之
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24,912元【即486,341元自101
年11月10日起至起訴日即102年7月1日止,按年息7.99%計算
之遲延利息,為24,912元(486,3417.99%234日365日
=24,9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