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移調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李麗鈴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
終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32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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