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792號
原 告 黃國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基 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