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7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792號
原   告  黃國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基 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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