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250號
原 告 吳國維
訴訟代理人 張美玉
被 告 靜蓮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宗
被 告 連錦宗
訴訟代理人 高鳳英 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