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77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 告 蔡依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9日上午9時50
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具狀陳報本件違約金請求之起、迄日各為何,並逕送繕
本於對造。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