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81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88年8月
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 沈妙菁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960,000元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8月6日起至123年8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沈妙菁邀同相對人乙○○為連帶保證人於①88年8月16日、②94年
9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800,000元、②500,000元,借款期限為①20年、②13年11月,以每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分期清償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在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沈妙菁自97年3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564,886元、②440,24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繳息明細查詢單、繳息記錄查詢單、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7月3日、97年9月30日雲院隆非平決97年度司拍字第181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7月19日、97年10月2日送達相對人、債務人,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18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虎尾鎮│廉使││2079─14│建│41│全部│乙○○││0│││││││││││1││││││││││├─┼───┼────┼───┼───┼────────┼─┼──────┼───────┼───────────────┤│0│雲林縣│虎尾鎮│廉使││2080─5│建│41│全部│乙○○││0│││││││││││2││││││││││└─┴───┴────┴───┴───┴────────┴─┴──────┴───────┴───────────────┘┌──────────────────────────────────────────────────────────────┐│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81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543○○○鎮○○段20│雲林縣虎尾鎮廉│2層加強磚造│一層44.33│89.6│陽台│6.96│全部│乙○○││0││79-14、2080-5│使路434號││二層45.33│6││││││1││地號│││││││││└─┴───┴───────┴───────┴───────┴─────┴──┴──┴──────┴──────┴──────┘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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