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此著作權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於民國95年7月4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9470、100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既均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故聲請意旨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韓劇「浪漫滿屋」盜版影音光碟片│36片│├──┼───────────────┼─────┤│二│空白光碟片│28片│├──┼───────────────┼─────┤│三│不織布光碟套│10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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