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