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秩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壢秩字第267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6月24日以楊警分刑字第09780042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於民國97年5月月初及中旬
許,在位於桃園縣○○鎮○○街○○○號自營「自強企業社」
資源回收場內,發現 劉鵬鯤 持來之黑鐵、打包鐵等物係來歷
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竟多次予以收購,嗣於
97年5月29日下午2時許,被移送人於同址收受劉鵬鯤竊取之
白鐵不銹鋼管8公斤、黑鐵打包鐵52公斤,為警查獲,且被
移送人設簿登記資料不清,亦無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因認被
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1項第1款等語。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
,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移送機關認本件被移送人
該當同法第76條第1項第1款係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
、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
關者」,則本條法律效果既屬專處罰鍰之案件,自應由警察
機關自行對被移送人作成處分書,毋庸移送法院裁罰,本件
即應由本院為駁回移送之裁定,並退回移送機關處理。
三、再者,縱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
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惟本條項處罰行為樣態,係以行為人「發現而不報告」
為處罰構成要件,即行為人係從事「當舖、各種加工、寄存
、買賣、修配業」者,因違反「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
即報告警察機關」報告義務,且其違反報告義務情節,達「
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始構成本條項之非行。又按該
項所謂「情節重大」者,參諸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
辦法第10條規定,應審酌⑴手段與實施之程度,⑵被害之人
數與受害之程度,⑶違反義務之程度,⑷行為所生危險或損
害之程度,⑸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事項認定之。經查
,本件被移送人否認曾收購劉鵬鯤持來黑鐵、打包鐵等物,
移送機關固以證人即竊盜行為人劉鵬鯤於警詢中證詞、被移
送人登記簿及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個別查詢及列印資
料為佐,惟以:
(一)移送意旨以被移送人於97年5月29日下午2時許,於上開回
收場自劉鵬鯤處收受竊得白鐵不銹鋼管8公斤、黑鐵打包
鐵52公斤等節,惟查劉鵬鯤係於同日中午11時30分,於○
○鎮○○街、金山街口,在所騎乘機車上,為警查獲上開
贓物等情,業據證人劉鵬鯤於警詢中陳述明確,則此部分
移送事實,並無事證佐認,無以採信。此外,移送機關於
查獲當時在被移送人所營回收場內,亦未扣得證人劉鵬鯤
所述已經變賣之黑鐵、打包鐵等物,尚難僅憑以證人指述
,逕認被移送人收購劉鵬鯤持來鐵物乙節為真。至於被移
送人經營回收場,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等情狀
,僅係違反其他行政法規義務,亦難佐認被移送人有本件
違序行為。
(二)再者,又被移送人縱曾於97年5月月初、中旬有自劉鵬鯤
處收受來歷不明之鐵物,而未迅即報告警察機關之情,而
有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然移送
機關並未提出歷次收購物品、數量及價值等資料,尚難認
被移人已達「情節重大」程度,且被移送人雖曾因涉嫌贓
物、竊盜等罪嫌,經警送請檢察官偵查,惟歷次偵查結果
,均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
訊系統個別查詢及列印資料可按,則被移送人亦無「再次
違反」上開報告義務之非行紀錄,是以,本件亦與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76條第2項規定「情節重大」、「再次違反」
等要件有間,自不得由本院依此項規定裁罰。
四、綜上,本院就本件移送非行事實,並無事務管轄權,且本件
亦查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2項要件未符,若移送機關
認已構成同條第1項之非行,因該項屬專處罰鍰之案件,依
同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得依職權自行裁量,故本件
自應駁回如主文所示。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劉飛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