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建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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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建簡字第16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岷會
上列被告因與原告 馮寶儀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被告反訴聲明為:㈠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終止合約的損害賠償。㈡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反訴原告在東方巨人管委會的施工保證金5萬元。準此,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暫時核定為新臺幣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簡易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又有關反訴原告請求【終止合約的損害賠償】部分,反訴原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陳報具體金額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課徵裁判費用,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以及陳報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