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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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446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有實企業社、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內容不明確,原告如確定欲進行訴訟,應於7日內補正如下,逾期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應補正被告有何具體侵權行為內容:原告係主張何人於何時地對原告有何內容之語言霸凌和威脅?侵害原告何權利?應詳細敘明並提出原告有受雇於隆有實企業社及遭被告 蔡躍駿 為上開侵權行為之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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