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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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213號

原告台南市大成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金仁

訴訟代理人 沈德麟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阿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阿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8,6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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