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970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賢斌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陳宥蓁 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