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970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賢斌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陳宥蓁 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鈞雅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