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家雄
戶政事務所)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經通緝中),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張宏節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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