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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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高美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羅郁棣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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