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52號原告達億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其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得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雖主張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8,177,467元云云,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係主張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且依起訴狀後附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3條約定:契約成立日原告應給付賣方買賣總價之1成,而原告又自陳已其於民國100年1月25日交付被告林明得850,000元、 林勁廷 26,000元之支票,並經被告提示兌現,是應可認前開876,000元(850,000+26,000)之數額為系爭土地買賣價額之1成,即系爭土地之實際交易價額應為8,760,000元(876,000x10),是以,本院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760,000元,而非8,177,467元,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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