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354號聲請人 潘鈺婷 相對人益泉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林勝賢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美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