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31號上訴人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被上訴人 陳文正
郭長和 郭俊麟 王彰德 張階得 邱鴻輝 林勝勇 鄭素如 游輝江 張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裁定命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110年1月29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