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翰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主成分之四氫大麻酚之白色菸頭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15號被告錢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4月2日確定,並於110年4月1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白色菸頭1支,經鑑驗後,檢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主成分四氫大麻酚,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2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1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4月2日確定,於110年4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菸頭1支,經送具有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經刮取殘渣,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主成分之一之四氫大麻酚,有該中心108年2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毒偵卷第53頁),且無從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