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300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上開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間假扣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救字第22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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