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501號聲請人 呂浩瑋 律師即被繼承人 王美雲 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王美雲(歿)上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王美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美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893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王美雲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2年度 司家 催字第284號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於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並無人承認繼承,且被繼承人之已知債權人亦無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該遺產以取償之意願,今為清償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故有變賣遺產之必要,爰請求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亦分別為民法第1129條、1132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國稅局遺產清單、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02年度司家催字第284號民事裁定、登報資料、本院103年度司壢調字第261號調解筆錄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893號及102年度司家催字第284號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準此,被繼承人之各順序繼承人既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顯然無法召開親屬會議決議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變賣事宜,亦甚明確。再者,本件對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公示催告期間已然屆滿,且已知債務共計新臺幣2,527,433元及利息,故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所遺之債務,聲請變賣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許哲銘┌────────────────────────────────┐│附表:│├────────────────────────────────┤│一、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號│權利範圍│面積│地目│││││(平方公尺)││├──┼──────────────┼─────┼─────┼──┤│1.│桃園市○○區○○段○○○○號│797/100000│915.06│建│││││││├──┴──────────────┴─────┴─────┴──┤│二、建物:│├─┬───────┬──────────────┬───────┤│編│建物登記建號│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號│建物門牌│││├─┼───────┼──────────────┼───────┤│1.│桃園市蘆竹區南│16.04│1976/100000│││華段983建號││││├───────┤││││桃園市蘆竹區錦│││││中街2號│││├─┼───────┼──────────────┼───────┤│2.│桃園市蘆竹區南│40.02│全部│││華段967建號││││├───────┤││││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段78號3│││││樓之8│││├─┴───────┴──────────────┴───────┤│三、股票│├──┬────────────┬────────────────┤│編號│公司名稱│股數│├──┼────────────┼────────────────┤│1│建興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股│├──┼────────────┼────────────────┤│2│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股│├──┼────────────┼────────────────┤│3│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股│├──┼────────────┼────────────────┤│4│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6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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