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卓文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2年8月10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蔡耀德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102年9月1日│100,000元│IN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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