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98號聲請人巧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賢清 訴訟代理人 陳裔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年1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5月21日(101年5月19日、20日為星期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千棻┌──────────────────────────────────────────────────────┐│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9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傅正垣 │楊梅市農會│101年1月5日│17,270元│FA0四九0八二│││1│││││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