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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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美珠泰國籍).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超級大舞台」電子遊戲機台壹台(含IC板壹片)及賭資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美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超級大舞台」電子遊戲機台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930元,均係在場供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美珠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7月13日以99年度偵緝字第5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超級大聯盟」電子遊戲機台1台(含IC板1片)及機台內賭資1,93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憑,堪以認定。揆諸上揭說明及規定,前開扣案物均得沒收,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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