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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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786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丁○○債權人庚○○債權人癸○○債權人丙○○
14樓債權人辛○○
14樓債權人乙○○債權人己○○債權人壬○○上列九人共同
送達代收住台中市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義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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