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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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丁○○乙○○戊○○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培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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