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6樓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盜│強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2月│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年││├───────┼─────────┼─────────┼─────────┤│犯罪日期│95年7月26日至│95年8月15日至│95年6月10日至│││95年7月30日│95年8月17日│95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關年度案│第1925號│第30787號│第5580號││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高雄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重訴字第3387│96年度上訴字第1070│97年度上訴字第103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7日│96年7月5日│98年3月12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高雄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判│案號│第1925號│第30787號│第5580號││決││││││├─────┼─────────┼─────────┼─────────┤││判決確定日│97年12月1日│97年12月26日│98年4月6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字第18635號│助字第153號│第5116號││││(高雄地檢98年執字│││││13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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