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2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温宏青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更正本件債務人為「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温宏星 」究係何意?請速具狀確定本件債務人究為「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抑或「温宏星」個人?
二、如仍聲請對債務人「温宏星」個人發支付命令,請依法表明聲請對「温宏星」個人發支付命令之法律上依據何在?(兩造就投資經銷之虧損,在契約中或法律上,究竟哪裡有「温宏星」個人應負賠償責任之約定或規定?且查本件系爭寄售及經銷契約均係由「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該公司(法人)所負債務依法並非温宏星個人之債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