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5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奇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5138、5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古奇弘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犯罪事實:
㈠古奇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下列時、地為竊盜行為:
⒈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凌晨2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勤益科技大學國秀樓地下室2樓,見該處辦公室門未上鎖,即進入該辦公室,竊取 吳青玫 擺放在椅子上皮包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得手,後逃離現場,並將竊得之現金花用完畢。嗣吳青玫於同日下午3時許發覺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
⒉於104年2月2日晚上7時許,在上址青永館6樓生活輔
導組辦公室,見該處辦公室門僅關上未上鎖,即進入該辦公室,竊取 陳諺廷 放置在辦公桌上之「廣穎電通16G」隨身碟1支得手(價值約500元),後逃離現場。嗣於104年2月11日晚上6時30分許,古奇弘再度進入上址青永館
1樓時,因形跡可疑,為該校校安人員 蕭添進 發覺有異,遂報警處理,經到場員警在古奇弘身上扣得上開隨身碟而查獲(隨身碟已發還陳諺廷)。
㈡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吳青玫、陳諺廷於警詢時證述發現物品失竊之情節、證人蕭添進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向其坦承之前曾經前來勤益科技大學行竊等語相符,並有員警 易志亮 出具之職務報告書、陳諺廷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現場及失竊物品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置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
兩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雖領有中度智障之身心障礙手冊(見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20頁),惟其於警詢時坦承知道未經他人同意竊取他人物品是違法行為(見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4頁),於偵查中復向檢察官承諾以後不會拿他人物品(見104年度偵字第5769號卷第10頁),證人蕭添進於警詢時證稱其發現被告時,被告曾心虛坦承要再度行竊等語(見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10頁),再由被告行竊時係利用無人在場之機會,並會打開皮包拿取皮包內之現金此一較為複雜之行為以觀,因認被告並未因中度智障之影響,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達到顯著下降或完全喪失之程度,而被告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為精神鑑定,其認定結果亦與本院認定之結論相同,有該院104年3月4日之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可佐(見103年度審易字第826號卷第13至15頁),是本件尚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適用之餘地。爰審酌被告之前已有兩次竊盜犯行,分別經本院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及罰金3000元確定(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猶不知悔改,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再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殊不足取;惟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隨身碟業已發還被害人陳諺廷,並賠償被害人吳青玫所受損失(見中市警太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1頁和解書),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另考量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價值輕微、領有中度智障之身心障礙手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已提高30倍為新臺幣1萬5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