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20號原告 邱玉香
吳秀英 吳麗鈴 被告林口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道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叁仟肆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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