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36號原告 莊國安 上列原告莊國安與被告 曾義宏廖紹普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貳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傑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