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9號聲請人 宋碧珠 聲請人 周業庭 聲請人 林士登 聲請人 宋建輝 聲請人 宋榮傑 聲請人 郭復振 聲請人 李張 粧聲請人 陳次郎 聲請人 鄭旭娟 聲請人 林阿勤 聲請人 黃秋品 聲請人 黃蓉芳 聲請人 王張樵 聲請人 張王金 前列十四人之共同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相對人 蘇葉隆 相對人 游德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 李張粧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李張粧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瓐姍